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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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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楚晚报》刊登:10岁男孩骑车撞伤老人责任咋划分 法院:双方同等担责,孩子监护人赔10万余元

10岁男孩骑行时与老人相撞,责任究竟谁来承担,该如何划分?23日,记者从阳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前不久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去年5月30日,老人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阳新县黄颡口镇与小柯(事故发生时年满10周岁)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尔后,柯某住院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主张侵权人赔偿有关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相关赔偿项目与数额依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小柯未年满12岁,依法不得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其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显然存在不当;同时,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监控、照片,可见小柯在骑自行车从超市门口进入道路时,未下车推行,直至与柯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即将发生碰撞时才短暂停顿,显然无法有效避免碰撞的发生。因此,交警部门考虑到小柯的不当行为,结合柯某未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不当行为,认定二者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事故发生时,小柯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其造成他人损伤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柯某所受损失应由小柯的监护人按责承担50%。

最终,阳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柯监护人承担赔偿费用106611.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