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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5-

01/23

06:08

编辑:本站

全市首例“百吨王”案件宣判



以案为鉴

严守岁末年初交通安全

“百吨王”,指车货总质量接近或超过100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这样的庞然大物如同道路上的“不定时炸弹”,对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23年10月1日起,“百吨王”违法行为正式入刑。

2025年1月22日上午,黄石市第一起“百吨王”入刑案件在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4年初,车主黄某购入重型自卸货车,并于同年3月交由驾驶员陆某驾驶,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1吨。8月13日,陆某因非法超载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车货总质量108.15吨,超限率达248.87%。公安机关对即陆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将加装的车斗挡板卸下。

然而,仅仅在数日后,黄某和陆某便私自将拆卸下的挡板重新焊接装上货车。9月20日,陆某因非法超载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车货总质量101.25吨,超限率达225.97%。

公开审理


2025年1月22日,被告人陆某、黄某犯危险作业罪一案在铁山法院开庭,全市公安机关民警代表、企业代表共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陆某、黄某在货物运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装载货物,被依法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仍继续超载运输,超限率达225.9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陆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真诚悔罪。

让普法教育从媒体通报、交通安全警示视频转移到“零距离”的庭审现场,法槌声亦是警钟声。经过此次旁听,企业代表们深刻认识到了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并表示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职责,督促驾驶员守法出行、安全文明驾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从源头上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铁法提示

临近节日,客货运输繁忙,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增大,请广大运输企业、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及安全生产规定,依法运输,安全驾驶,共同守护交通安全!(来源:黄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