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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23

08:10

编辑:本站

新车未上牌便遭遇“车祸”,如何赔偿?



喜提新车的李某还沉浸在买车的快乐中,可没想到还未上牌却遭遇了车祸,损失如何赔偿?近日,阳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让我们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案件详情  

2023年12月13日,被告袁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停车场倒车时,与原告李某停放的未上牌新提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李某车辆多处受损。事故发生后,被撞车辆被送往4S店进场维修44天,后该车经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评估价值为30000元。另外,因该车为家用代步车,被撞后原告为正常生活需租车使用,日租金为50元。原被告双方就此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该车辆出厂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车辆登记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事故发生后,此车辆送修里程为137公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原告购买的小型轿车系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本案事故造成该车辆损坏进场维修,原告需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上下班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交通费用,应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车损实质系案涉车辆因案涉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本案中,原告李某购买的小型轿车车辆出厂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车辆登记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2023年12月13日,事故发生时行驶里程为137公里。从时间上及行驶里程上看该车辆属新车的范围。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完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

因此,结合车辆的维修项目、维修价格占车辆购买价的比例,本院认定上述车辆受损较为严重,应当适当赔偿。原告对事故车辆鉴定评估价值为30000元,据此结合购车价格予以主张车损价值。但是代售新车以及二手车市场价值评估,主要是以车辆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对家庭自用车辆不能完全的参考。考虑到车辆本身就存在自然贬值的情况,法院判决综合考量进行酌定。

原告主张的评估费1500元,系为查明案涉车辆损失数额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也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本案中,原告李某所购买的案涉小型轿车在发生事故时,行驶里程仅为137公里,并未上牌,可视为新车范畴,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事故后车辆维修,客观上足以使车辆贬值,此种损失由原告李某本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判决应当适当赔偿。(来源:阳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