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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4-

09/26

06:48

编辑:本站

让证据“开口说话”戳破“钱”途陷阱



当代社会,个人债务纠纷并不罕见,几乎每个人都可能遇到,无论是朋友间的小额借款,还是商业伙伴间的大额交易,它考验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也是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因素,如果无法妥善处理,就会化身“钱”途陷阱和信任“炸弹”,让人深陷其中,也让伙伴关系决裂。

近日,经大冶法院判决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正是“钱”途陷阱和信任“炸弹”的典型,值得反思和借鉴。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事情还得从六年前说起。2018年间,曹某承接了某片区改造工程,出于情谊,曹某将日常管理工作外包给了多年好友陈某,并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工资按170元/天结算。陈某不仅将人员管理得有条不紊,也把工作安排得井然有序。

该工程于2018年7月开工,2020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工期787天。在此期间陈某一直在工地工作,然而交出“作业”的曹某却对曾经的朋友无情翻脸,对支付其劳动报酬一事含糊其辞。陈某出于情面多次尝试与曹某协商,希望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对方态度始终暧昧、敷衍,多次催要未果后,陈某遂将其诉至大冶法院。


债务纠纷,“钱”途较量

“我这个年纪找点事儿做不容易,赚一点辛苦钱,结果工资一拖再拖,到现在都还没给。”60多岁的陈某在大冶法院参加庭审时,一边向法官诉苦,一边紧紧捏着双方当初签订好的协议书。

“我们这个工程工期的确差不多七百多天,但他却把这个时间当成了自己的出勤时间,这是不合理的。”拿出借支单、转账单,曹某表示自己已分两次向陈某转了30万余元,其中就包含陈某应得工资:“我这里的考勤表记录着他的上班时间,实际上只有两百多天出勤,算下来工资一共3.9万元,我老早就给他结清了。”

对于曹某出示的考勤记录,陈某愤然否认:“考勤表也是可以造假的!”

“那你拿出证据!”面对陈某的质疑,曹某也情绪激动:“我拿你当朋友,给你介绍工作,你却想着法子从我身上占便宜,之前也因为这种事起诉我,结果呢?还不是拿不出证据撤诉了,简直无理取闹!”

由于双方矛盾发生已久,又经过多次诉讼“拉锯战”,在法庭上,双方剑拔弩张。


对“争”下药,解开“薪”结

王碧意识到双方矛盾点在于原告陈某提供的劳务时间及被告曹某是否已支付劳务费,只要因案施策对症下药,问题便能迎刃而解。

“问题能一次解决是最好,之前你们已经吵了也起诉过了,没个结果不说,朋友都要吵成敌人。”

承办法官王碧不偏不倚地劝解,使双方的情绪逐渐缓和,但随即进入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各怀心思”的冷战。

“你们不是吵,就是啥也不说,现在来法院不把问题解决好,后半生一直因为这件事儿闹心,值得吗?”

因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王碧先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分开说理,与原被告沟通、梳理并核实相关证据,同时从法理情的角度劝解双方心平气和地说出诉求,寻找矛盾“最优解”。之后,再以“面对面”沟通的形式,引导双方耐心倾听对方的想法,并依据案情给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在调判过程中,事实从“你来我往”中抽丝剥茧、浮出水面。

从签订的协议书上看,扣除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的时间,陈某实际劳务时间为287天,经核算,陈某应获得劳务费4.8万余元。同时,曹某提供的收条未直接载明“支付劳务费”及具体薪酬,其也提供不了支付了劳务费的其他证据,因此依法视为“举证不能”。

最终,大冶法院对曹某未向陈某支付劳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曹某支付陈某劳务费4.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多为熟人,借贷关系基于彼此信任而产生,当事人证据意识较为薄弱,通常打个借条了之,如果是银行或电子转账还能留有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但若是通过现金给付且没有收条等证据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抗辩借款事实,债权人想要追要借款就比较难了。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在签订雇佣协议时,最好明确起始、结束日期,在转账过程中留有凭证为证据。

下一步,大冶法院将持续践行“小案不小办”的理念,不折不扣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以“如我在诉”的服务意识厚植为民情怀,促进解纷能力和化解矛盾实效“双提升”,用高质量司法服务解民忧、化心结、赢民心。(来源:大冶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