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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4-

09/24

06:09

编辑:本站

企业又能“轻装上阵”了!



“我们已经履行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现在公司又重新走上了正轨,今后我们一定会吸取教训绝不触犯法律底线!”9月20日,阳新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回访K贸易公司时,负责人郑某向检察官介绍企业发展近况,并对检察机关帮助企业卸下“涉案包袱”表示感谢。


企业深陷涉案“困局”

原来,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郑某担任k贸易公司负责人开展的正常业务往来中,陆续从几家上游公司购买粉煤灰等货物,再往几家下游企业进行转销,上下游的货物运输均由郑某雇请的个体司机负责。在此期间,郑某共支付运费420余万元。

由于个体司机无法开具相应的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郑某接受其他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余份,价税合计 440余万元,其中税额 52万余元。2022 年7月,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由于企业虽然有接受其他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未用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之外的非法目的。因此,围绕本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出现争议,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被公安立案后,我每日心烦不已,生意也差了很多……”据陈某介绍,自企业陷入涉案“困局”的一年多以来,日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企业发展受阻,也为其本人和家庭蒙上了一层“阴霾”。


专项监督查清罪错

2024年2月,阳新县检察院在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湖北省检察院“检察护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要求中,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认真部署开展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不当立案等专项监督,在对公安机关涉企“挂案”开展甄别、清理中发现该案线索。随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

检察官在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郑某在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接受其他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但应查清郑某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和其接受虚开票面金额之间的差价,以进一步判断本案是否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经过审计,郑某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比实际支付的运费多出14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5万余元。


依法撤案,

企业卸下“涉案包袱”

结合查明的事实,该院检察官随即就案件存在的争议,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召开联席会议。检察机关认为,郑某及其公司的行为虽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但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本案中,郑某及其公司从事的是正常的经营活动,接受的并非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没有用于其他目的。故此,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024年6月28日,经过该院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多番交流,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撤案。

与此同时,考虑到郑某及其公司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但其仍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1.5 万余元,承办检察官认为其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据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线索移送至税务机关,对郑某及其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郑某已履行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而企业各项业务也得以稳步开展。(来源:黄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