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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10/28

09:59

编辑:本站

一场大风刮倒广告牌,67岁老汉被绊倒摔伤!公司喊冤:“是天灾,不赔!”法院这样判

我只是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路边一个巨大的铁广告牌突然倒在路面……

当天8级大风,属于不可抗力,是天灾,我不赔!

一边是67岁被砸成十级伤残的农村老汉,一边是喊冤叫屈的广告牌公司。一场大风引发的官司,背后藏着哪些你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路边的广告牌突然倒了

2025年6月29日7时许,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某路段。67岁的村民闫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该路段时,被路边倾倒的广告牌撞倒摔伤。

事故发生后,附近村民夏某某赶到现场拨打120,闫某某被送往黄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5.1万余元,另支付医疗辅助器具费0.18万元。

交警部门鉴定结论

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委托鉴定机构对电动车与广告牌接触痕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事故发生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与向东倾倒的金属广告牌发生碰撞接触,广告牌因当天恶劣天气导致倾倒。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现场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2025年10月9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闫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后续需行颅骨修补术。

案涉广告牌由大冶市某生态公司设立,该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养殖业。闫某某就赔偿事宜与某生态公司、某村委会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到底谁该为这场悲剧买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闫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4.84万余元。案涉广告牌系某生态公司设立并管理,倾倒后妨碍道路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某生态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闫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某生态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闫某某自担30%。某村委会仅为土地流转发包方,不是广告牌设置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生态公司赔偿闫某某各类损失共计10.39万余元;驳回闫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生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责任主体:

看“谁管理”,不是“谁的地”

户外广告牌、店招、围栏等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归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归土地所有权人或发包方。本案中广告牌是某生态公司设立用于经营宣传,日常维护由其负责,某村委会只是土地流转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管理人“自证清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只需证明“东西倒了+人伤了+有因果关系”,管理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否则就要赔。

关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要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路边广告牌作为固定构筑物,管理人应当预见大风天气下的安全风险,提前加固、及时巡查、事后处置。仅以“当天风大”主张免责,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划分比例:

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闫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法院认定其自担30%责任,既体现了过错相抵的公平原则,也警示群众:违法上路本身就是风险源头。

关于超退休年龄误工费:

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劳动能力终止线

农村老人务农、务工有实际收入来源的,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仍应支持误工费。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还在干活”以及“因伤没干成”。

法官提醒

一块路边广告牌,砸伤了一位老人,也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对经营户和管理人而言,立牌容易守牌难。安装合规、巡检留痕、预警加固、隐患清零——路边的牌子你立了,路人的安全你就得管。

对广大群众而言,路过歪斜广告牌、外墙瓷砖、门店招牌时保持安全距离;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拍照固定证据;超龄务工、务农的,留好相关证明。

天灾难防,人祸可避。多一点安全意识,少一场无妄之灾。(来源:黄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