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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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残障人士合法权益:她的监护权,倾听她的意愿
当父亲离世、母亲失能,年过半百的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张某乙,不得不面对“谁来做监护人”的人生考题。
哥哥与侄女对簿公堂,均主张监护资格。受理此案的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将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最终指定侄女张某丙担任监护人,有力守护特殊群体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必须有人替她做主”
1973年出生的张某乙,幼时一场高烧让她的智力发育永远停在了孩童阶段。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她为三级智力残疾,成年后进入一个单位从事后勤工作,一生未婚,始终与父母共同生活。
变故发生在2025年冬天。父亲因病去世,年迈的母亲也因身体原因生活无法自理,住进了养老院。谁来照顾她的日常起居、管理她的财产、保障她的晚年生活,成了摆在亲属面前的紧迫问题。
2026年1月,张某乙的哥哥张某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妹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作为监护人,全权管理妹妹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及全部证件。
“她先天智力障碍,分不清是非好坏,连自己的钱都管不住,必须有人替她做主。”张某甲在申请书中写道,自己有固定工作,家中事务向来由自己操持,作为兄长,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起监护责任,保护妹妹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令承办法官意外的是,张某乙在诉讼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她的侄女、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丙,对父亲的申请提出了全面异议。
“我姑姑生活能够自理”
“我姑姑只是反应慢,生活能够自理。”张某丙向法庭陈述,自己从幼儿园起就和姑姑一起生活,除了外出求学和工作,几乎没有分开过,姑姑的生活习惯、脾气秉性她都了如指掌。
在张某丙眼中,父亲张某甲并不是合适的监护人人选。她表示,父亲早在自己读初中时就搬离了爷爷奶奶家,多年来对姑姑关心甚少,甚至常有歧视性言语,有时还会动手打骂,两人之间矛盾很深。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法院还没确定监护人,父亲就擅自将姑姑名下20万元定期存款和退休金账户里的钱取走并控制起来,这种行为本身就说明他无法公正地为姑姑管理财产。
“我工作时间灵活,有稳定收入,也愿意给姑姑养老送终。”张某丙当庭表示,自己完全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也比父亲更懂姑姑的需求。
为准确认定张某乙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法院依法委托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26年2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诊断张某乙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审理的核心,逐渐聚焦到“谁当监护人更合适”这一问题上。为充分听取被监护人本人的意见,承办法官多次单独与张某乙进行耐心沟通。面对法官的询问,张某乙态度始终十分明确:“我不要哥哥管我,他打我,还拿我的钱。我要侄女照顾我。”多次询问之下,她的意愿从未动摇。
尊重她的选择,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也是对她人格尊严的基本尊重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乙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张某乙无配偶、无成年子女,父亲已去世,母亲生活无法自理,不具备监护能力;张某甲作为兄长、张某丙作为侄女,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近亲属”范畴,二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监护资格,处于同一监护顺位。
法院指出,监护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选任监护人必须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监护人的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紧密程度等因素,同时应当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张某乙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仍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其多次明确作出由张某丙担任监护人的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愿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结合张某丙长期与张某乙共同生活、感情基础深厚、熟悉其生活照料需求等实际情况,由张某丙担任监护人,更符合张某乙的切身利益,也更有利于保障其生活质量与人格尊严。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张某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某丙为张某乙的监护人。
判决同时特别释明,监护权的本质是义务而非权利。监护人应当恪尽监护职责,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不得干涉;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专项用于其生活、医疗等必要开支,做到专款专用、账目公开,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随意处分。
法官说法
“争监护权不是争财产管理权。”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两大基本原则,打破了单纯按亲属顺位确定监护人的传统裁判思路。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并非完全没有判断能力,对于由谁照顾自己、和谁一起生活,往往有着自己的情感偏好和理性判断。充分尊重他们的选择,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基本尊重。
“监护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法官提醒,监护人应当始终以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依法履行人身照料、财产管理、代理民事活动等职责,共同守护好特殊群体的幸福生活。(来源:黄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