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02
09:31
编辑:本站
顾客擅入停运电梯摔伤,谁该担责?
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停运扶梯上滑倒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伤者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涉案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事发当日为阴雨天气,地面湿滑。某超市为防范安全风险,主动关闭了上行电动扶梯,并在扶梯通道处设置防护围挡禁止人员通行。此后,该围挡被第三人擅自移开,扶梯通道实际未处于封闭状态。事发时,消费者王某明知扶梯已停运,仍手持雨伞进入扶梯步行,不慎滑倒受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公民个人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本案责任划分的根本依据在于双方的过错大小。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视野路况不佳、环境存在风险、手持雨伞行动存在不便,仍擅自进入停运设施,未尽到基本的自我防护义务,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未能及时巡查并修复被移开的围挡,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恪守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排查场所内安全隐患,切实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规避危险行为。司法裁判将始终坚持“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法治原则,依法合理界定双方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来源:黄石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