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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6-

08/18

09:22

编辑:本站

本想添道“特色菜” 却把自己送上被告席



家住阳新的蔡某某本以为在自家餐馆里添几道“野味特色菜”,能让生意更红火些。从山上收几只麂子、野猪,加工后端上餐桌,食客吃得新鲜,自己赚得实惠,在他看来不过是餐饮经营的"小窍门"。他没想到,这个"窍门"最终把他送上了被告席。

经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6月9日,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蔡某某在阳新县某乡镇经营一家餐馆,靠着乡土风味维系日常经营。“你家店里有没有‘新鲜货’?”“老板,有机会搞点‘好东西’给我们打打牙祭!”经常有人向蔡某某询问是否有野味出售。受食客猎奇需求驱使,蔡某某渐渐萌生出依靠野味招揽客源赚取收益的想法。

地处鄂东南的阳新县山林密布,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周边村镇便有村民借助狩猎夹潜入山林捕猎,捕获小麂、野猪、野兔、王锦蛇等。自2021年起,蔡某某按照商定价格陆续收购这些村民的猎物,再将这些野生动物拆分处理,一部分烹制为干锅麂肉、干锅野猪肉等特色菜品,摆在餐馆菜单上接待进店食客,标注明确售价对外售卖,另一部分生鲜野味则通过微信联络周边熟人散户,按照品类重量私下交易售卖。两种交易方式并行,野味买卖断断续续进行数年时间。

2025年6月5日,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乡镇派出所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蔡某某餐馆的冰柜内现场查获6只野生小麂。

案发后,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仔细翻阅卷宗材料,反复比对证人陈述、交易凭证、物证照片与被告人供述中的各项细节,对收购渠道、交易价格、售卖模式、涉案价值逐一核验校准。经查,蔡某某清楚知晓小麂、野猪、野兔、王锦蛇均受法律保护,依旧以牟利为目的持续非法收购并对外销售。2022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蔡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总价值达34285元,其中被查获的完整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9460元,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食材及制成菜品的对外销售金额14825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蔡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2026年4月3日,阳新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蔡某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9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既包括野生动物数量、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也包括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本案中蔡某某长期收购、出售“三有”野生动物,涉案金额达34285元,已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也许有人会问,蔡某某只是收购和出售,并没有亲自上山捕猎,为什么也构成犯罪?这就是法律的“全链条”惩治。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正是收购者和出售者的存在,才刺激了上游的非法猎捕行为。因此,无论是猎捕者、收购者还是出售者,只要是“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交易,都可能成为刑法惩治的对象。

检察官提醒:野味不是“特色菜”,而是“高压线”。摒弃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既是对自然的敬畏,也是对自身的保护。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任何以破坏生态、触犯法律为代价的“生意经”,最终都要付出应有的代价。(来源:阳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