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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8/10

10:28

编辑:本站

千里一线牵,侵权变授权!还地桥法庭巧解字体著作权纠纷



从山东潍坊到湖北大冶,一千公里的距离,却因一枚商标的字体,将两家素不相识的企业推上了法庭。一边是已经将该字体注册为商标的小微企业,一边是拥有“某行楷简体”著作权的老牌字库企业。当“后注册的商标”撞上“先登记的版权”,大冶法院还地桥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让千里之外的当事人“隔空对话”、线上磋商,把剑拔弩张的侵权纠纷,调成一纸互利共赢的授权协议,让对峙化为握手,让纷争走向共赢。

注册商标撞上登记版权

仲夏时节,还地桥“知产法庭”庭长马璐受理了一起跨省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潍坊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字库开发企业,其创作的“某行楷简体”字体早在2015年便完成了版权登记。而被告黄石某新型材料公司,其注册商标上的“众*沃*”四个字,经比对与原告字库字体完全一致。

“我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在官网连续一个月发布致歉声明!”原告代理律师语气坚决。

然而,当马璐仔细比对时间节点时,一个关键矛盾浮出水面:被告商标注册于2019年11月16日,而现有证据显示该字体的最早发表时间为2022年5月3日。

仔细阅卷后,马璐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梳理分析。著作权侵权认定遵循“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规则。原告虽持有2015年版权登记证书,但登记仅作形式审查,原告仍需提交创作底稿、首发证明等证据,证明作品在被告商标注册前已公开,方能形成完整的“接触可能性”证据链。被告虽持有注册商标,但商标核准注册不代表所使用的字体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且被告未能说明其商标字体的创作来源,亦未提交任何设计底稿或委托合同,其抗辩主张存在明显瑕疵。

也就是说,从现有证据来看,商标注册在前,字体发表在后。但原告早在2015年就完成了版权登记,这意味着这套字体的著作权从创作完成那天起就受法律保护。两套体系各有各的保护逻辑,一时间难以简单定论。

马璐意识到,如果直接判决侵权成立,被告完全可能以“商标注册在先、字体未发表、无从接触”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届时双方将陷入漫长的二审、再审程序。

更棘手的是,若简单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商标,意味着这家小微企业必须更换所有包装、招牌、宣传物料,成本至少数万元,若拒不履行还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直接影响企业贷款、客户信任乃至正常经营。

不能一刀切!这个案子,调解才是最优解。

“时间差”困住两家企业

第一次线上调解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屏幕两端,双方各执一词。

“我们开发一套字库投入数百万元,每一个字都是设计师的心血结晶。”原告代理律师在视频中说,“被告未经许可用于商业标识,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则针锋相对:“我方商标注册在先,原告字体登记在后。请问,一个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如何构成侵权?即便侵权成立,我方作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也有权继续使用!”

空气隔着屏幕都能感到凝固。马璐很清楚,这不仅是法律适用之争,更是两家企业生存发展之困。

她尝试分别做双方工作。原告态度松动,表示可以降低赔偿金额,但坚持“道歉声明不能少,侵权必须停止”。在他们看来,这是维护字库行业版权的必要姿态,关乎行业规则的确立。被告则坚持“一分钱不赔,绝不低头”,理由是商标系合法注册,一旦认赔便等同于自认侵权,将对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调解陷入僵局。二者诉求各有其理,却水火不容:原告所求在于“正名”,以公开道歉和停止使用的方式宣示权利边界,从而形成行业警示效应;被告所求在于“存续”,保全商标的合法外观,避免因侵权定性而丧失客户信任与融资资格。

窗外天色逐渐暗下来,马璐陷入沉思。一边是行业规则的捍卫,一边是小微企业的存亡,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

“侵权”变“授权”

马璐没有止步于僵局。她调取了被告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通过线上方式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现被告的商标已持续使用多年,包装、招牌、宣传物料均深度嵌入这一标识,若强制停止使用,换标成本远超其承受能力。

马璐反复权衡后,思路逐渐清晰——与其在举证问题上僵持不下,不如寻求一条让双方都能体面退出的路径。

她想起以前处理过的一起照片侵权案——摄影师告一家公司用了他的图,对方不想删图,最后谈成了“补交授权费,既往不咎”。字体和照片,道理是一样的:被告已经用了,与其强制停止,不如促成合法授权,实现利益平衡。

几天后的又一次线上调解中,马璐把这个方案摆了出来:“咱们不妨跳出举证僵局来看。原告手握创作底稿与2015年的版权登记,权属基础是扎实的。被告虽然以‘网络检索最早在2022年’为由质疑接触可能性,但至今拿不出任何字体创作底稿或委托合同,无法证明其商标字体的合法来源。即便原告因早期存证不足暂时无法坐实侵权,这枚商标的权属隐患也将如影随形,随时可能引爆新的纠纷。与其两败俱伤,不如原告授权被告永久使用该字体,被告支付一笔费用,既算赔偿也算许可费。往后双方再无纠葛。”

原告率先松口:“如果被告愿意支付授权费,我们可以放弃道歉要求,也不再要求停止使用。”被告跟着点头:“只要不用停用商标,费用我们可以商量。”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永久授权被告在其注册商标上继续使用“某行楷简体”字体,被告向原告支付一笔费用,该笔费用同时覆盖侵权赔偿与多年使用许可。

协议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签署,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屏幕那头说:“谢谢,以后一定注意。”原告法定代表人也点了点头:“合作愉快!”

一场跨越千里的著作权纠纷,就这样在一纸调解书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来源:大冶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