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02
10:04
编辑:本站
容留朋友在家吸食“上头电子烟”可行?可刑!
“KTV有人给了我几个上头电子烟弹,晚上去你家玩玩”,不少年轻人抱着“碍于朋友情面”的想法,允许好友在自己住所吸食“上头电子烟”,殊不知已经踩中法律红线,等待自己的将是刑事处罚。近日,西塞山区法院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应其朋友陈某请求,在其承租的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某公寓出租屋内,容留陈某、徐某、张某三人吸食添加依托咪酯、丙帕酯的“上头电子烟”。民警接到举报后对三人进行尿液检测,结果显示陈某、徐某体内依托咪酯呈阳性,张某体内丙帕酯呈阳性,足以证实三人吸食管制精神活性物质。
同年7月24日,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西塞山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向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近些年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丙帕酯等管制精神活性物质掺入烟油,制作成迷惑性极强的“上头电子烟”对外售卖。这类物品绝非普通电子烟,其中所含成分均属国家管制精神活性物质,吸食、售卖、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对青少年神经系统、身心健康损伤极大,极易产生心理与生理双重成瘾。
即便自身不参与吸食、不贩卖涉毒制品,只要将自己管控的房屋、公寓等场所提供给他人吸食管制精神活性物质,放任吸毒行为发生,就会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纵容他人吸毒,变相助长毒品扩散蔓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法律绝不姑息。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禁毒办于6月17日发布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将替来他明、二氟乙咪酯、NEP、MDPiHP等16种物质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走私、制造、运输、贩卖、非法持有上述列管物质,或是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的,均直接适用刑法相关毒品罪名。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一定要筑牢法律底线,摒弃所谓“哥们义气”“人情面子”,不要为迎合朋友就开放私人住所供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
若发现有人试图在自己家中、出租屋等场所吸食疑似新型毒品电子烟,务必第一时间严厉制止,并拨打报警电话主动举报。切勿心存侥幸选择默许、放任,一时心软可能换来的会是牢狱与终身无法抹去的违法记录。
希望大家能认清新型伪装毒品真面目,守住自家方寸空间,远离一切涉毒违法活动,共同筑牢禁毒防线。(西塞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