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6/18
09:29
编辑:本站
聚会酒后意外溺亡 谁需担责?
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醉酒后溺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依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决溺亡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场酒局的同饮者、经营场所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判决义务。
张某某在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参加第一场酒局后,由李某某携同前往某客栈参加第二场酒局。第二场酒局席间,张某某以如厕为由离席,再未返回宴会厅。同饮者发现张某某失联后,自行组织寻找未果。此后直至次日凌晨,各同饮者先后散去,其间无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通知张某某家属。
次日,因张某某彻夜未归且手机无法接通,其父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查发现,张某某进入某客栈后未曾离开,并最终在周边水域发现张某某遗体。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3.5mg/100mL。参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驾认定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由此可认定张某某溺亡时处于醉酒状态。
张某某家属遂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二场酒局的同饮者及某客栈经营方、建设方、出租方共八名被告连带赔偿损失80余万元。
关于张某某的责任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应当具有预见性与防范义务。其本人在短时间内连续参与两场酒局、大量饮酒,主动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自身过错最为显著,依法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关于某客栈的责任认定
为查明某客栈是否存在经营管理过错,案件承办团队依法进行了实地勘验。勘验结果显示,某客栈存在两处安全隐患:
其一,宴会厅亲水平台围栏垂直高度为92厘米,低于建筑设计相关安全规范的1.1米标准;
其二,厨房侧门阳台有一处敞开洞口,成年人稍微弯腰即可通过该洞口直接进入水边区域,且现场未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识。
综合张某某未离开某客栈且遗体在周边水域被发现的事实,上述隐患与本案损害后果具有关联性。


◆案件承办团队实地勘验。事故发生后,某客栈在相关区域加装了护栏。
法院审理认为,某客栈作为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理应保障场所设施的安全性。某客栈对上述安全隐患的存在具有主观过错,依法应承担8%的赔偿责任,赔付81438.23元。
关于某客栈建设方、出租方的责任认定
法院查明,涉案商铺出租后由承租人自行装修改造,厨房洞口及栏杆问题系装修期间形成,与建设方、出租方无因果关联,二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场酒局5名同饮者的责任认定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张某某在第二场酒局中处于醉酒状态,同饮者对处于危险状态的张某某负有相应的注意与保护义务。张某某失联后,5名同饮者未及时报警或通知家属,存在重大过失。法院据此认定其中4名同饮者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付30539.34元;李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主动带其参加第二场酒席,且系酒局中唯一与张某某相识之人,其注意义务明显高于其他同饮者,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付101797.78元。
关于第一场酒局同饮者的责任认定
针对被告提出的相关抗辩意见,承办法官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第一场酒局中存在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张某某由其朋友李某某携同离场并安全到达第二场酒局地点,第一场酒局的其余同饮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过量饮酒会显著降低自身行为判断力与自我控制能力,增加意外伤亡风险。每个人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负有首要责任,饮酒时务必量力而行,切勿相互拼酒、劝酒。
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互关注、妥善照料的合理注意义务,特别是当同饮者已出现明显醉酒状态时,其余在场人员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来源:黄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