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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17

09:04

编辑:本站

为了“找代驾”而开车 算不算危险驾驶?



近日,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被查获,

庭审中辩称“为了寻找代驾”及

“为配合餐厅管理而短距离挪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其行为已完全符合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理由不能成立,

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某日晚,李某与友人聚餐饮酒。散席后,李某自知饮酒过多,起初确有寻找代驾的行为,但因代驾人员无法及时到场,加之餐厅即将打烊,工作人员表示若不挪车只能次日再来取车。李某为省去次日取车的麻烦,同时不愿花钱打车,抱着“把车开到前面路口或许就能找到代驾”的侥幸心理,径直将车驶离餐厅,开上了公共道路。

李某在明显醉酒的状态下,操控车辆在夜间道路上行驶了超过五百米,直至被巡逻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及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76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审理

庭审中,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意见:其一,其驾车是为了寻找代驾,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其二,其行驶距离较短,且系应餐厅要求挪车,应属情节显著轻微。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饮酒后确有寻找代驾的行为,但在代驾未到位的情况下,其主动坐入驾驶位、发动车辆并驶入公共道路,行驶距离超过五百米。其间,其车与其他社会车辆和行人存在交互可能。事发时为夜间,光线条件较差,李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0.76mg/100ml,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关于“餐厅要求挪车”一说,李某完全可以选择将车辆留在原地次日再取,或请求未饮酒的朋友、餐厅工作人员协助挪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为找代驾而短距离驾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律并未要求达到特定行驶距离,也未将“寻找代驾”或“短距离挪车”列为出罪事由。一旦醉酒状态下的机动车驶入公共道路,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现实、具体的危险,行为即已既遂。

李某“为找代驾而开车”的逻辑本身就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是酒前预约代驾,或酒后原地等待、步行寻找、请求他人协助,绝不应自行启动车辆。“短距离”并非“免罪牌”,五百米的距离,足以发生交通事故。李某驾车驶入并穿越公共道路的行为,已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危险,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寻找代驾”系主动冒险。在代驾未到场的情况下,李某完全可以通过步行寻找代驾或打车回家等方式解决,其选择风险最高的方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恰恰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严重。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示

真正的“找代驾”,是放下车钥匙,用脚去寻找,或者请旁人帮忙。绝不是握着方向盘,开着车去找。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是将“找代驾”作为其酒后驾车的借口。

“酒后不开车”是绝对原则:只要饮用酒精饮品,就必须与机动车驾驶位彻底隔离。任何“只开一小段”“特殊情况”的自我说服,都是走向违法犯罪的开始。

“代驾”必须在提前联系:规划在先,安全才有保障。若饮酒后确需用车,必须在上车前通过手机软件、电话等方式联系好代驾。一旦坐上驾驶座,再启动车辆寻找联系代驾的方式,本身就是违法驾驶行为。

每一个醉驾案件的背后,都潜伏着一次可能车毁人亡的重大风险。请广大驾驶员时刻铭记:酒杯与方向盘之间,只有唯一正确的距离——无限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来源:黄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