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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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变”贼手?警惕以租房名义实施盗窃

一把本为方便接送孩子而获得的租房钥匙,竟成为贪婪的“催化剂”,最终让吴某某走上了盗窃的犯罪歧途。
2025年11月21日,经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4年初,吴某某与妻子张女士离婚后,张女士租下阳新县兴国镇一套房屋,独自带着孩子生活,租期至2025年6月。期间,为方便接送孩子,吴某某获得了一把该出租屋的钥匙。
2025年4月底,张女士计划提前搬离。吴某某提出,愿接手剩余的租期居住,张女士应允。然而,吴某某并未打算安心居住,因个人经济拮据、债务缠身,一个邪念悄然滋生——何不将屋内物品变卖换钱?
5月16日,吴某某率先出售了一台空调。为稳住房东,他主动联系房东柯先生,谎称前妻搬离后自己愿意续租,房东基于对其前租客关系的信任,未加详查便口头答应。5月24日,张女士彻底搬离后,房东也因故未及时前往验房交接。这给了吴某某“操作”空间。他利用钥匙自由出入,在随后数日内,如同“搬家式”盗窃,将两台空调、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乃至全屋的窗户全部拆卸变卖,共计非法获利1440元。整个出租屋几乎被“清空”,变得家徒四壁。
2025年6月11日,房东柯先生接到邻居电话,疑惑询问其是否在装修,为何有人进进出出搬运屋内物品。柯先生急忙赶到现场,目睹屋内景象后震惊不已,立即联系张女士。得知张女士早已搬走、房屋由吴某某实际使用后,他多次拨打吴某某电话均无法接通,意识到可能遭遇盗窃,随即报警。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66元。
2025年9月3日,该案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追回、获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
9月28日,阳新县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1日,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检察官指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始于贪念,毁于侥幸。他错误地将因亲属关系获得的便利,当成了可以肆意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利”,将房东的信任和交接的时间差,视作犯罪的“机会”,最终从孩子的父亲、租客的熟人,沦为了阶下囚。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也破坏了社会诚信基础。(来源:阳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