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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2/03

10:53

编辑:本站

猪肉冒充牛肉售35万余元 店主获刑还遭终身行业禁入 下陆法院铁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

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更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近日,下陆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将猪肉制品冒充牛肉销售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范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并处罚金,还被判令公开赔礼道歉、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关工作,这起判决既是对食品违法犯罪的严厉惩戒,更是司法机关织密食品安全保护网的坚定体现。

2024年7月,范某某接手下陆区某批发市场内一家牛肉店,对外宣称主营熟牛肉、牛腱子等牛肉制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其明知所采购的“水牛腩”“水牛肉块”等实为猪肉卤制品,仍从7月30日至11月17日期间,持续以卤牛肉名义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非法获利13799.565元。

同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开展核查,发现该店所售“卤牛肉”含有其他动物成分,随即移送线索至公安机关。11月19日,公安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在店内查获并扣押假冒产品500余斤。经专业检测,扣押产品均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假冒事实确凿。案发后,范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4000元。

下陆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3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全案,范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其适宜接受社区矫正,依法可适用缓刑。同时,其售假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更扰乱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罚金已缴纳);退缴的违法所得1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范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下陆法院依法惩治食品领域伪劣产品犯罪、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判决既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零容忍”,也明晰了食品经营的法律底线与行为准则。

从刑事责任来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以销售金额为重要量刑依据,本案中范某某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已达到刑事追诉的严重标准,即便其具有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也难逃法律的刑事制裁,这警示食品经营者,任何为追逐非法利益的制假售假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从民事公益责任角度,本案判令被告人终身行业禁入、公开赔礼道歉,是司法机关结合食品安全领域特点,作出的精准惩戒。食品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并非简单的个体消费纠纷,终身行业禁入的判决,从根源上杜绝了违法者再次进入食品行业危害食品安全的可能,让食品经营的违法成本与危害后果相匹配,也让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食品安全保护中充分彰显。

此外,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行刑衔接,实现了从线索核查、联合执法到刑事审判的全链条闭环,这是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有效模式。今后,法院将持续深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凝聚执法司法合力,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甄别产品信息,查看配料表、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标识,提高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形成“司法守护+行政监管+群众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携手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食品安全无小事,下陆法院将始终把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为重要司法职责,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用,用最严格的法律判决、最有力的司法举措,筑牢食品安全司法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吃得放心。(来源:下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