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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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机”背后是赌局 三被告人因经营“打鱼机”获刑

几台闪烁着炫目光效的“打鱼机”,表面上是可以兑换香烟的“游戏设备”,暗地里却是吞噬钱财的赌博工具。李某某在偶然间窥见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歪路,却没想到数月后,他和同伙为此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2025年12月25日,经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李某某、石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2024年12月,李某某在回老家探亲的过程中注意到,一些台球室里摆放着名为“打鱼机”的设备,短短几分钟,就有玩家投进几百元,经营者收益颇丰。经济拮据的他看到了“商机”,随即购买了五台“打鱼机”运回阳新县。
机器有了,得找地方摆。李某某将目光投向了朋友在阳新县某镇开设的小卖部。彼时,店主贾某某,正为小店的微薄收入发愁。“这个赌博机,玩的人特别多!在你店里摆一台,平时还能多挣点钱。”两人一拍即合,李某某提供机器和兑换用的香烟,贾某某提供场地、招揽赌客,获利三七分成。
李某某通过小程序调试“打鱼机”后台,设置了最低充值30元的门槛,1元可兑换1000积分。赌客通过操纵摇杆进行“捕鱼”游戏,根据捕猎结果增减积分。当积分累积到一定程度,便可兑换不同档次的香烟。而这些香烟,又能被贾某某等人以低价回收,形成了一个隐秘的赌博循环。就这样,一台伪装成普通游戏机的“打鱼机”便悄悄进驻了乡镇的小卖部。
与此同时,李某某的“生意”还在扩展。他把一台机器送给了朋友石某某。石某某发现,这台外表普通的机器,实际上连接着可以控制赔率的后台程序,通过绑定银行账号实时接收赌客充值。他立刻看到了“生财之道”,将“打鱼机”放置常有年轻人聚集的好友家中。一个月不到,来好友家中玩“打鱼机”的人络绎不绝。眼见收益可观,石某某又要来剩余三台机器,两台放置于麻将馆内,一台因故障闲置在家。他通过后台程序为每台机器命名,实时监控着资金流水。
2025年3月11日,阳新县公安机关将李某某、石某某等人抓获,并扣押了涉案“打鱼机”。经鉴定,这些机器具有明显的押分退分、充值返分功能,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赌博机。到案后,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于同年6月16日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截至案发,李某某累计接收赌资21万元余元,非法获利1.1万余元;石某某接收赌资5.4万余元,获利7000余元;贾某某分得2500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李某某、石某某、贾某某三人利用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石某某起主要作用,贾某某起次要作用。
2025年9月16日,阳新县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李某某、石某某、贾某某提起公诉。12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对三人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赌博活动也披上了“游戏”“娱乐”的外衣,以更隐蔽的方式渗透到日常生活中。本案中的“打鱼机”就是典型代表——它外观酷似普通游戏机,实则通过后台程序控制赔率,以香烟为筹码,诱导参与者不断投钱,最终血本无归。
认清赌博本质,勿被“游戏”伪装迷惑。根据相关规定,具有押分退分、上分加分、退币或类似充值返点功能、退钢珠、选定赔率以小搏大等特征之一的游戏机,即被认定为赌博机。这些设备经营者可通过后台随意调控难度和赔率,确保“稳赚不赔”,参与者几乎没有胜算。
警惕场所异常,主动远离涉赌风险。赌博活动往往隐藏在台球室、棋牌室、小卖部等日常场所。若发现某处长期聚集人员操作游戏设备并以积分兑换现金、贵重物品,或“香烟回收”等异常交易行为,极可能涉及赌博,应提高警惕,及时远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认清法律后果,切勿以身试法。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便只是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协助管理等,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来源:阳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