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2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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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财产,男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
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两年。该案的判决,不仅对恶意逃避执行起到震慑作用,也体现了大冶法院多措并举,让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坚定决心。
2021年6月,石某将自建房外墙乳胶漆工程承揽给陈某施工,陈某因操作不当不慎从四楼外墙坠落重伤。经鉴定,评定陈某为一级伤残,其亲属前去找石某商谈赔偿事宜,石某认为此次事故系陈某造成,应自行承担后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陈某将石某诉至法院。
2023年2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与石某的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石某支付陈某94万余元赔偿款。
此次意外让陈某失去劳动能力,每月还需要800元的康复治疗费用,家中又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而石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让陈某家庭陷入困境。在陈某的申请下,大冶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举措,要求石某申报财产,而石某拒不配合,被司法拘留15日。后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与此同时,大冶法院向石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拘留期间,执行法官穷尽办法,多次组织双方亲属推进执行和解,但石某及其家属始终态度强硬,不肯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依法定期对石某名下银行卡进行监控,发现石某名下一张银行卡交易流水账单显示,2022年1月至民事二审宣判前该银行卡入账金额高达90万余元,至2023年2月判决生效之日,仅剩2万余元。据调查,被告石某每月有5000至10000余元的工资收入,其交易流水明显不符合常理。
执行法官意识到,石某可能涉嫌转移财产,并对其展开调查。
2024年9月,石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时石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对自己拒执行为感到后悔。到案后,石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审理起诉阶段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12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冶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负有执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石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雷霆手段”,其核心作用在于通过刑法威慑,强力惩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严重失信行为。
本案中,被执行人意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损害他人权益,自己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效力与权威,自觉、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减少诉累、维护自身信用的最佳选择,若确有困难,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分期履行或和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来源:平安法治大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