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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5-

03/04

06:00

编辑:本站

缓刑考验期再犯?撤销缓刑!——首例执行地法院跨省撤销缓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案情简介

邓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8月28日被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24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

2024年11月22日,罪犯邓某因殴打他人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破解难题

邓某案件是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办理,社区矫正执行地却在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属于跨省撤缓收监案件。

在提请邓某撤销缓刑过程中,存在受理法院和执行公安机关确定之难题。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评估认为,邓某在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行政处罚,应撤销缓刑。该局故向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后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复函,本着就近、便利原则建议该局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研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我院提出书面撤销缓刑建议。

因系跨省撤缓收监案件,且暂未查询到执行地法院撤销缓刑具体案例,我院与社区矫正机关、区检察院强化沟通,逐步理清工作思路。

撤销缓刑 收监执行

2025年1月6日,我院作出首个刑更字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书中缓刑执行部分,对罪犯邓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裁定作出后依法送达了罪犯邓某、社区矫正机构及原审法院。

经我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罪犯邓某已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送交黄石市第一看守所执行。

法官说法

缓刑并非“罚”外之地,在缓刑考验期内,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罪犯经宣告缓刑被纳入社区矫正后,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可轻易触碰“高压线”。一旦心存侥幸,违反相关规定,终将会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来源:铁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