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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商标获利 两名被告人被判刑
“贴牌”就能让商品价值飙升,让假冒伪劣升值,这样的“好事”可行吗?检察官的答案是:不可行。25日,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其中一名被告人所在的Z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罚金。
2015年上半年,从事建设装饰材料销售的被告人黄某某得知黄石D公司某楼盘二期幕墙工程指定必须使用“某泰”品牌铝板。随后,黄某某取得工程承建方专门供应“某泰”品牌铝板合同。
黄某某在了解到“某泰”品牌铝板销售价格和生产企业Q公司信息后,找到生产装饰材料的Z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商定以Z公司生产的“某康”品牌铝板贴上“某泰”品牌商标,假冒“某泰”品牌铝板。
如此一“贴牌”,价格翻了几番,两人赚得轻松快意。经查,至幕墙工程结束,黄某某、王某某和Z公司共计销售假冒“某泰”品牌铝板货值人民币290余万元。
然而,便宜不是那么好占的,装饰工程铝板出现质量问题,D公司向警方报案,黄某某、王某某先后向地方公安机关投案。后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黄某某、王某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检察官以案释法,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及Z公司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Z公司生产的铝板上使用“某泰”品牌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给持有人的品牌、口碑、质量产生负面影响,也侵犯了使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最终不仅赔偿他人巨额经济损失,也因触犯刑法而受到法律的严罚。(来源:东楚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