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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7

09:19

编辑:本站

大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现场开庭普法 被告人获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费

10月15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案发地——大冶市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公开开庭审理,这不仅是一次庭审,也是一次现场普法,大冶市农业农村局、保安湖湿地公园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及周边村民“零距离”参加了旁听。

2023年9月8日晚至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无动力渔船在禁捕区保安湖水面使用4张3层刺网采用撒网捕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在上岸转运过程中,被保安湖管理处巡逻人员截获。经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3层刺网属于《渔业法》明文规定的禁用捕捞工具,实施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捕区域。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某在保安湖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违法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水生态环境破坏,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在对徐某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判令徐某某承担经济损失和生态补偿修复费。

庭审现场,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法庭认为,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同时其犯罪行为造成当地渔业生态资源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对当地水生态资源进行修复。

“我不懂法,通过庭审,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我愿意接受惩罚……”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称已意识到了所犯的严重过错,并表示深深的忏悔。随后,检察官、法官和农业农村局、湿地公园管委会工作人员等当场将300公斤各类鱼苗投入湖中。

“在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责令行为人承担被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从经济上给予处罚,有效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统一,以能动检察履职助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我们希望借助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和公开审理,让更多群众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让更多的群众携起手来,与司法机关一道保护我们秀美铜都。”该案承办人、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易娜说。(来源:平安法治大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