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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8/25

11:52

编辑:本站

喜报!第16起案例入选最高法多元解纷案例库



近日,大冶法院报送的《侯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牵头多部门联合化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及下陆法院报送的《邹某与6户业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多方联动快速化解老旧小区公共管道破裂损害纠纷》2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截至目前,黄石法院已有16篇多元解纷案例成功入库。

侯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牵头多部门联合化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 先行鉴定 双重专业分析法 综治中心


基本案情

侯某因右下腹疼痛到某医院就医,被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后住院手术,麻醉时心脏停跳,被切开气管后心脏复跳但处于昏迷状态。某医院将侯某转入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低心排综合征、缺血性脑病、症状性癫痫、急性阑尾炎、肺部感染、凝血功能障碍等。后经过多家医院治疗,侯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因损害赔偿适宜一直未能协商解决,侯某监护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侯某人身损害损失,具体数额结合后期鉴定结论确定。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高效化解纠纷,经释明综治中心职能优势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统筹化解工作,综治中心牵头法院、卫健局、村委会和调解委员会组成调解团队,共同开展以下工作:

一、先行鉴定厘清过错,固定责任依据。调解团队第一时间调取完整住院病历、手术记录、诊疗材料,固定诊疗全过程事实。同时,组织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侯某伤残等级、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参与度等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责任比例及损失计算的依据。经鉴定,某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侯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56%-95%(建议75%);侯某伤残等级为一级,误工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后期治疗项目主要包括维持生命体征的基础治疗、并发症防治、康复治疗等。侯某根据此鉴定结论重新计算损失金额,及时变更请求。

二、医学法学双重分析,核算赔偿金额。卫健局具备专业医疗知识的调解员通过对病历梳理、医学事实分析、医患情绪疏导,引导侯某亲属区分法定赔偿、人道主义补偿,引导提出合理诉求;指导法官围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向双方详细解读过错责任、赔偿范围及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现场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等法定损失总额,划定合理区间。

三、分段调解化解分歧,规范签订协议。调解团队先“背靠背”疏导双方情绪,村委会安抚侯某家属身体和心理创伤,表示调解全程公平公正,搭建信任基础;卫健局向医院讲解鉴定意见法律效力,告知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增加的额外成本,建议在基于鉴定意见依法赔付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在双方同意后,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敲定赔偿方案,明确赔偿金额、付款时限、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等条款和违约后果。

四、调后回访督促履约,堵塞反弹漏洞。调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时,调解员电话联系双方确认履约情况,督促医院按约定付款,避免矛盾反弹;同时针对侯某长期昏迷住院的问题,与医院确认其身体状态与后续治疗方案,协调家属将其带回家中照顾,减少非必要的诊疗成本和对医院的不良影响。经调解员回访确认,某医院已按约定赔付全部款项,侯某已被家属带回家中照顾。


处理结果

某医院和侯某达成调解协议:某医院一次性赔付侯某各项损失赔偿款99.2万元;双方就案涉事项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218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诊疗不当导致患者长期昏迷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患关系紧张,必须快速处理,避免冲突升级。此类纠纷鉴定程序复杂、审理周期较长、诉讼成本较高,医患双方均希望一次性了结诉求,调解方式更有利于缓解对立情绪,快速化解纠纷。本案中,综治中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建由法院、卫健局、村委会和调解委员会参与的调解团队,借助医疗专业力量、法官法律专业优势,促成纠纷实质化解。调解过程中,依靠先行鉴定清晰划分因果关系和过错参与度,卫健局具有专业知识的调解员从医学层面分析诊疗流程瑕疵,法官从法律层面释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厘清医疗机构法定赔偿义务,消除双方认知偏差;之后由村(社区)调解员发挥熟人优势柔性沟通,减少对抗情绪,引导患方提出合理诉求;最后,由专业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运用情理法结合的方式做双方劝导工作,引导双方回归理性协商,缩小分歧,促成一次性实质化解方案。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及时跟进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履约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推荐部门

大冶市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冶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大冶市金湖人民法庭 

大冶市金湖办事处黄家献村村民委员会



邹某与6户业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多方联动快速化解老旧小区公共管道破裂损害纠纷

关键词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污水倒灌 管道堵塞 老旧小区 基层单位联动调解 综治中心


基本案情

邹某在某老旧小区一楼拥有一处父母遗留的老房,该房屋常年空置,邹某仅每年国庆节返乡查看一次。为防止老鼠通过下水管道进入室内,邹某曾使用拖把将卫生间地漏封堵。2025年夏季,该单元公共排污管道发生破裂,导致污水无法正常排出。由于地漏被封,污水反涌进入邹某家中,逐渐蔓延至全屋,造成木地板、家具等被污水浸泡损坏。直至2025年国庆节,邹某回乡查看时才发现房屋受损。因无法查明管道破裂的具体责任人且老旧小区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邹某自费维修破损管道后,向同单元2至7楼共计6户业主主张连带赔偿维修费用及财产损失。但因涉及人数多、责任分配难度大,居委会多次组织调解无果,便将纠纷上报至区综治中心。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后,认为该案虽损失金额不大,但涉及邻里关系、公共设施维护责任划分及老旧小区维护修缮难题,若不能高效化解,易激化矛盾。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派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开展调解,并统筹协调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共同参与调解,入驻综治中心的法院诉服团队提供指导。

一是实地查勘,还原事实经过。调解员联合社区工作人员、物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入户勘查,确认邹某房屋内确有大面积污水浸泡痕迹,地板翘裂、家具霉变,损失属实。同时,技术人员排查管道情况,指出该单元排污管是共有管道,没有暴露在小区外部公共区域,而是分段分布在同户型7名业主的卫生间里且未经包裹处理,物业公司难以实施管理行为,近期因年久老化导致接口松动破裂,是污水倒灌的主因。结合邹某自行封堵地漏的行为,调解员分析认为:管道破裂是客观诱因,封堵地漏则阻碍了污水及时外泄,导致污水从厕所蔓延至全屋,扩大了损害后果。

二是厘清责任,引导理性维权。针对邹某向楼上6户业主“集体追责”的做法,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进行释法明理,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高层住宅的排污管道属共有部分,共有使用的业主负有共同维护义务。但侵权责任需以过错为基础,现已查明公共管道因年久老化破裂,并无人为因素,不能因损害发生在一楼就推定楼上住户均有过错。同时也指出,邹某封堵地漏的行为存在一定管理疏忽,可能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通过耐心沟通,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缓解。

三是情理法结合,推动小额责任共担。考虑到破裂的管道属于6户业主与邹某共有,实际损失难以精确分摊,且如果进入审理程序鉴定成本远高于赔偿金额,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依据《民法典》第273条第1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提出“象征性补偿、邻里互助共担”的调解思路:6户业主每户自愿支付管道维修费用及补偿款100元,合计600元,用于部分弥补邹某清理修缮费用,该提议得到住户认可。调解过程中,社区工作人员以“远亲不如近邻”为切入点,倡导文明居住、互谅互让的社区风尚,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

四是当场履约,实现案结事了。调解协议签署后,6户业主当场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邹某表示接受并承诺不再追究其他责任。本次纠纷从受理到化解不足一日,实现了“小事不出社区、矛盾就地解决”的目标。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6户业主每户向邹某支付管道维修费用及补偿款100元,合计600元,当场履行完毕;邹某放弃其余赔偿主张。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3条、第288条、第1165条


解纷要旨

本案是一起因公共排污管道老化破裂叠加空置房屋地漏封堵引发的低楼层住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多方主体且责任边界模糊,兼具老旧小区共有设施维护资金短缺、空置房管理难、纠纷人数多等特点,易激化矛盾。

本案中,法院邀请专业调解组织、基层治理单位等解纷力量参与,通过法院指导、专业调解、基层协同,凝聚解纷合力。

调解过程中,联合物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现场查勘固定证据,明确管道破裂为直接原因、地漏封堵为损害扩大因素。考虑鉴定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借助技术人员查明损害原因,以较低成本厘清责任、明确主体。之后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纠正“集体担责”误区,引导理性协商,并提出“小额共担、邻里互助”的解决方案,由共有人分摊公共设施的修缮责任,并倡导对受损方给予象征性小额补偿,以展现“友善互助,风险共担”的睦邻风尚,最终促使纠纷就地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下陆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下陆区新下陆街道办事处

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