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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阳新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再添一例

近日,阳新法院报送的《张某与邹某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妥善化解返还彩礼纠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该案例系阳新法院今年第2篇成功入库的案例。


张某与邹某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

“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妥善化解返还彩礼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婚约财产纠纷 返还彩礼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人民调解 心理咨询师参与化解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邹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双方在媒人见证下订立婚约,张某按当地民间习俗向邹某给付彩礼现金10万元,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双方终止婚约关系,正式分手。张某随后要求邹某返还已给付的彩礼,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邹某返还全部彩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当事人情感纠葛,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切实有效化解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具有丰富婚姻家事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共同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沟通核实,厘清争议焦点。调解员充分考虑到本案系情感纠纷衍生的财产争议,遂分别与张某、邹某进行一对一深度访谈,避免双方直接对质引发情绪对抗,先引导当事人梳理恋爱及婚约订立期间的情感历程,缓解负面情绪。经沟通了解,双方明确表示感情确已破裂无复合可能,核心争议聚焦于彩礼返还数额。张某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全额返还10万元彩礼。邹某则提交为订婚购置衣物、布置场地的花销凭证(0.6万元)及媒人出具的1万元回礼证言,主张应扣除该部分费用后部分返还,争议焦点进一步具象化。

二是精准释法明理,强化心理疏导。调解员深刻认识到,婚约财产纠纷兼具财产属性与情感属性,涉及传统婚嫁习俗及双方家庭利益,当事人情绪对立突出,调解难度较大。此类案件处理需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兼顾公序良俗,实现利益平衡。为此,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民法典》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适用标准,以及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针对双方因分手产生的抵触情绪,心理咨询师运用“情绪宣泄引导+理性认知重构”技巧,指出“纠结过往情绪不利于纠纷解决,合理划分财产权益才是减少损失的关键”,帮助双方从“情感对抗”转向“理性维权”,逐步消解对立情绪,为后续协商奠定基础。

三是耐心引导协商,促成和解履行。调解员耐心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调解。在调解现场,调解员从法律依据、情理考量、社会公序良俗等维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彼此的处境和难处。一方面劝导张某体谅邹某在订婚期间的辛苦付出,酌情考虑返还彩礼的数额;另一方面劝说女方彩礼数额较高、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等案件事实,明确女方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的基本导向。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心理咨询师的居中翰旋下,双方互谅互让,就返还彩礼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随即邹某当日足额给付,实现“调解+履约”一站式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邹某一次性向张某返还彩礼8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2〕22号)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1条、第3条、第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婚约解除后返还彩礼数额争议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民间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其既承载着男女双方及家庭的情感联结,亦蕴含对婚姻缔结的期盼。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建立稳定共同生活关系,加之本案彩礼数额较高,若处置不当,易加剧双方家庭矛盾,引发后续衍生纠纷。本案中,法院委托婚姻家事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与心理咨询师共同开展先行调解工作,促成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精准研判纠纷症结,秉持“法理相融,情理兼顾”的调解原则,通过分层沟通核实、靶向释法明理、多维度协商引导等精细化调解策略,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量民间习俗与双方合理诉求,既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明确彩礼返还的法律基础,又结合回礼、订婚合理花销等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推动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不仅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树立健康文明的婚嫁观念,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

阳新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阳新县人民法院 

阳新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来源:阳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