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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6/26

10:12

编辑:本站

黄石法院发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在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黄石法院发布3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涵盖贩卖毒品、洗钱、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彰显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彰显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邹某贩卖毒品、洗钱案中,形成“购毒人员—中间商—贩毒者—藏毒人员”四级交易链条,被告人利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并兑换现金妄图洗白资金。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对累犯从重处罚,对上下游涉案人员全链条打击。

彰显严控新型毒品蔓延的鲜明态度。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在KTV包厢内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含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即使无牟利目的、未提供毒品,仅提供场所放任吸毒行为发生,同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公众敲响法律警钟。

彰显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本次发布的三起案例中有两起涉及未成年人。梁某某、龚某案中,两名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介绍买家、代收毒资,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洪某某案中,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亦依法从重考量。

禁毒是一场没有终点的人民战争。任何侥幸都将付出沉重代价,任何戕害下一代的罪恶之手都难逃法律严惩。2025年来,黄石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193件312人,未来我们将以更坚定的决心、更严密的法治防线,纵深推进禁毒斗争,以法治力量书写“无毒”未来的庄严承诺。

邹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复合型涉毒犯罪,被依法严惩

梁某某、龚某、吴某某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被依法严惩

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2006年6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7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5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2024年6月16日至9月10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先后15次向吴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360粒(约32.4克)。每次交易均为微信转账。被告人邹某将“麻古”藏匿于某地消防栓,吴某让人取走毒品。为掩饰、隐瞒贩毒资金的来源与性质,被告人邹某全程借助小区副食店老板邓某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邓某不知实情每次收款后当即向被告人邹某交付对应现金,15笔毒资共计人民币36,558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在审理中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宽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邹某犯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邹某涉案毒资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多层级流转、利用他人账户洗白毒资的典型贩毒案件,具有较强警示与司法指引价值。首先清晰呈现了多层分销贩毒链条。该案形成“购毒人员-中间商-贩毒者-藏毒人员”四级交易链条,线上转账、定点藏货的非接触模式交易,反映当前毒品犯罪线上化、分层分销的突出特征,为同类型案件提供审理参照。其次揭示了涉毒资金洗白常见手段。本案被告人邹某借用副食店经营者微信账户代收毒资、当场兑换现金,借助普通商户日常流水掩盖资金性质,规避资金监管,凸显涉毒资金转移伪装化趋势,对打击涉“两卡”及商户账户涉毒洗钱犯罪具有示范作用。最后凸显了毒品全链条打击导向。案件同步查清供货、中转、藏毒、资金协助全环节人员行为,对上下游涉案人员一体追责,彰显司法机关同步斩断毒品流通、资金流转双线通道的从严打击思路。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人龚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8年3月13日出生。

2024年5月至6月,被告人龚某、梁某某及未成年人吴某某长期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为牟取非法利益,龚某与梁某某共同出资,合谋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并利用未成年人吴某某介绍买家,通过吴某某的个人账户代为收取毒资。经查,他人先后通过吴某某的介绍向龚某、梁某某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共计7次,合计9根。另龚某单独或伙同梁某某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此外,龚某、梁某某还先后在其预订的酒店房间内容留吴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裁判结果

本案经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龚某、吴某某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龚某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某某、龚某犯有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及收益。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辨别是非与自我防护能力薄弱,系新型毒品滥用高危易感群体。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向未成年人出售新型毒品犯罪、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一旦沾染毒品,不仅严重损害身体器官,更易形成心理依赖,成瘾后极易被人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龚某二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对毒品认知能力不足、侥幸尝试的心理,不仅提供毒品、场所和未成年人共同吸食,更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使未成年人吴某某不慎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主动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严厉震慑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筑牢未成年人防毒、护毒司法屏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某,女,2006年6月29日出生。2024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

2024年7月上旬某日,洪某某预定了某KTV包厢举办生日聚会。生日当晚,洪某某男友刘某某和罗某某(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购买了一颗含有毒品2-乙氨基-2-苯基环己酮成分的电子烟弹后带至该包厢。后洪某某在其预定的包厢内,容留刘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万某、卫某(案发时六人均系未成年人)、李某某、梅某共同吸食该颗含毒电子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一支电子烟烟杆和一枚含毒品2-乙氨基-2-苯基环己酮成分的电子烟弹。

裁判结果

本案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封闭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洪某某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社会危害性突出,量刑时依法从严考量。鉴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

现今新型毒品滥用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不少人存在“仅提供场地、不贩卖毒品就不构成犯罪”或者“自己并非场地经营者就不用负责”的错误认知。本案判决明确:即使非场所经营者,无牟利目的,未提供毒品,只要主动提供支配封闭空间供他人吸毒或放任吸毒行为发生,同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压实普通公民禁毒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某自行预订包厢办生日,属于是实际管控场地,负有维护场所安全、制止违法犯罪的基本义务,却放任多名未成年人吸毒,未履行制止义务,为未成年人药物滥用提供条件,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从重处罚。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违法犯罪,强化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治理新型毒品蔓延乱象,全面净化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坚定立场。(来源:黄石法院)